113年起配合政府[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針對需要幫助的經濟弱勢學生,大學部加碼補助。除了針對原先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的學生,定額減免學雜費2萬元外,也增加了家庭年所得70~90萬元級距,定額減免學雜費1.5萬元。
申請日期
每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延畢生)。
2.成績:上一個學期的成績GPA需達1.7以上。 (大一及碩一新生不採計成績,前學期因休學無成績者,上傳歷年成績單)
3.家庭所得:碩博班學生,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大學部學生,家庭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計其及配偶)
4.利息所得: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若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於申請時交到生活輔導組。佐證資料: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
5.不動產:不動產價值合計在650萬元以下。
***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其年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仍應一併計列***
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 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注意事項
需於上學期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上學期休學,預計下學期復學者,亦應於上學期提出申請,未提出者,下學期無法補申請。
若上學期申請[學雜費減免],下學期改申請[弱勢助學金]較有利者,需於上學期同時申請兩者,但需通知承辦人由後端協助申請[弱勢助學金]。
該助學金的補助是一學年的。符合資格者,該學年之助學金會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中直接抵扣,不會額外發放,故上學期學費需自行繳納。除非是下學期提早畢業、下學期休退學或助學金大於學雜費者,才會另外匯款至學生本人之帳戶。
同學期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可再申請本項補助,但可申請[生活助學金]。
學生可上網查詢複審結果,時間為每年11月15日公告級距,12月25日公告補助金額。
線上申請
校務行政入口,點選學雜費繳費系統-學雜費學務(正式)-弱勢助學金。
準備文件
- 1.戶籍謄本:(父母親及學生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自然人憑證之電子戶籍謄本亦可。父母若為不同戶,戶籍謄本應分開申請。家長若為外籍人士,需附新式的居留證。戶籍謄本採計人員:未婚學生:父母及學生;已婚學生:學生配偶及學生;離婚學生:學生本人。)
2.戶口名簿及請領記錄查詢結果:使用戶口名簿者,需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記錄查詢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以上第1點及第2點,可擇一)。
3.舊生上一個學期無GPA者,需附歷年成績單。一年級新生或轉學生免附。
複查佐證資料
11月中旬公告財產查核不合格者,若需申請複查,請繳以下佐證紙本資料到本組
父母親及學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級距或利息不合格者)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第一類謄本] (不動產不合格者),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查。
法規
聯絡方式
承辦人:劉小姐, 電 話:7749-1056 ,電子信箱:57041822@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