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
每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申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可以申請。本學期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可再申請本項補助,但可申請[生活助學金]
上學期休學,預計下學期復學者,也應於上學期提出申請,未提出者,下學期無法補申請。
大學延畢生或在職班不可申請。
上學期申請,學費需自行繳納。符合資格者,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
學生可上網查詢複審結果,時間為每年11月15日公告級距,12月25日公告補助金額。
- 成績: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大一及碩一新生不採計成績,前學期因休學無成績者,上傳歷年成績單)
- 家庭所得:碩博班學生,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大學部學生,家庭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計其及配偶)
- 利息所得: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若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於申請時交到生活輔導組。佐證資料: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
- 不動產:不動產價值合計在650萬元以下。
線上系統
- 校務行政入口,點選學雜費繳費系統-學雜費學務(正式)-弱勢助學金。
準備文件
- 1.戶籍謄本:(父母親及學生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自然人憑證之電子戶籍謄本亦可。父母若為不同戶,戶籍謄本應分開申請。家長若為外籍人士,需附新式的居留證。戶籍謄本採計人員:未婚學生:父母及學生;已婚學生:學生配偶及學生;離婚學生:學生本人。)
- 2.戶口名簿及請領記錄查詢結果:使用戶口名簿者,需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記錄查詢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以上第1點及第2點,可擇一)。
- 3.舊生上一個學期無GPA者,需附歷年成績單。一年級新生或轉學生免附。
複查佐證資料
- 11月中旬公告財產查核不合格者,若需申請複查,請繳以下佐證紙本資料到本組
- 父母親及學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級距或利息不合格者)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第一類謄本] (不動產不合格者),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查。
聯絡方式
承辦人:黃小姐, 電 話:7749-1057 ,電子信箱: lichen@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