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慰助金

本校急難慰助金

  • 適用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 若有符合下列濟助條件者,請於急難事故發生6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由專責導師及系主任簽註意見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1遭遇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死亡。 2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且無力就學。3其他偶發事故。
檢附文件:
  • 必備:
  • 1申請表
  •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
  • 3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先至教務處註冊組蓋本學期已註冊章)
  • 4學生本人存摺影本 。
  • 選項:
  • 1 身障手冊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 2當年度全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教育部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適用對象: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未滿25歲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 請於急難事故發生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由導師核章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欲申請者,除相關證明文件外,另須檢附父母及學生(共3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正本。
  • 注意事項: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救助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一、實施內容: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二、救助對象:本校於112年7月5日經與1957福利諮詢專線專員確認,本急難紓困實施方案,限發生相關急難事故亟需紓困且具本國籍學生或現(曾)與本國籍者結婚之僑外籍生。

  •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申請方式及慰助金額:請自行向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室、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由相關核定單位派員進行實地訪視,核定慰助金額由核定單位核定並發放。

中華龍順興慈善協會急難救助

  •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6個月內以救助1次為原則。
  • 2.急難救助以如下為原則:貧戶之急難救助、喪葬補助、心理輔導、兒童罕見疾病、獨居老人居家服務等。
  • 3.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醫院社工單位評估後填寫轉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4.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協會(04)2481-0389。
  • 5.轉介申請表請參照網址連結

行天宮社會急難扶助金

  • 適用對象: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大學部公費生不可申請,且未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方可申請。(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 請於急難事故發生6個月內填具「個案轉介申請表」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由導師或輔導老師評估及建議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 必 備:
  • (1)轉介申請書
  •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
  • (3)當年度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 (4)未享公費證明。
  • 選 項:
  •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 證明。

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

  • 適用對象:

1.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邊緣戶之貧困家庭、獨居(偶居)老人之貧戶等對象,經濟頓失依靠,需及時資助之經濟弱勢個案或家庭等。
2.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急需關懷者為對象,例:罹患傷(疾)病必須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或醫療費需要資助等。
  註:每戶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 申請方式:請自行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轄下所屬單位,例:各鄉鎮市區公所」或透過「原民會、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警察局、消防局」等由相關單位推薦。(每個推薦單位每月推薦上限:2件)
  • 檢附文件申請時請備齊以下相關資料,經規範單位推薦核章後,正式受理評估濟助作業。

1.推薦機關函
2.急難救助申請書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同意書 (個資同意書)
4.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5.(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清寒證明正本【非(中)低收入戶者,需另檢附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6.急難事由佐證資料:
   (1)申請醫療補助者(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公私立醫院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另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或健保欠費證明)
   (2)申請喪葬補助者(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正本、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未出殯前可先附估價單)
   (3)申請天然災害救助者(限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相關證明文件(如風災、水災等)正本及照片。
7.其他可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卡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學生證等

平安菁英教育基金會學生急難濟助

  • 適用對象:本校大學部在學之學生。
  • 需先申請本校學生急難慰助並核准通過,仍有需要協助者,方可申請本急難濟助,請於急難事故發生6個月內填具申請表,由導師或輔導老師評估及建議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 2校內已核予急難救助證明文件。
  • 3國稅局前一年度已申報家戶所得證明。
  • 4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 5學生證影本(請先至教務處註冊組蓋本學期已註冊章。
  • 6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等。
  • 7學校訪談紀錄。
  • 8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無則免附。
  • 9低、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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