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ychological outpatient subsidy for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tudents

本校在學學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專業人員診斷具有身心症狀,影響其學習、校園或社會適應,需接受精神醫療或治療服務者。
(一)當學期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
(二)當學期或次一學期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
(三)其他經學生事務處專案認定有經濟困難者。
(四)若經確認涉及性別或霸凌案件者不列入補助對象。

學生應於門診就醫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畢業生為該學期最後一個月,休退學學生為生效日當月。

補助限一般門診與本校社區諮商中心之學生公益諮商方案,不包含自費心理諮商、急診與行政書件。實支實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年最高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萬元。

(一) 申請表。
(二) 就醫收據正本或影本(影本須加蓋醫療機構戳章)。
(三) 診斷證明書。
(四) 學生本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 經濟不利相關證明文件:
1.本國學生應檢附政府核發證明。
2.外籍生應檢附其當地政府開立之父母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本校經濟不利學生身心門診補助要點

本校經濟不利學生身心門診補助申請表(pdf)
本校經濟不利學生身心門診補助申請表(odt)

黃小姐,電 話:7749-1057 ,電子信箱: lichen@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