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114年6月20日至114年9月1日,線上申請及上傳文件,繳費單未扣除減免金額前,請暫勿繳費。
說明:
1.證件之有效時間需為114年9月1日後,若尚未拿到有效證件,可先申請,等拿到證明後再補上傳文件。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境家庭子女。
2.114-1低收入戶同學且住校者,可暫緩繳住宿費。等減免審核通過且分配床位後,才會減免住宿費。
3.原住民族學生及已報教育部核准之軍公教遺族同學,每學期仍需線上申請。
4.各類減免除規定上傳文件外,如需上傳戶籍謄本者,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需在註冊日前3個月內,並包括詳細記事。若上傳「新式戶口名簿」,需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同時上傳「請領紀錄查詢結果」及「新式戶口名簿」,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
5.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切勿超貸。
6.同一學期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例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教育子女補助費、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
7.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