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
- 校外租金補貼將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18歲以上學生,請向內政部申請該租金補貼專案。

112-1新申請資格 (以下資訊112-2以後停止適用,僅供參考)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符合高中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 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 120萬元以下之學生(112-1實施),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其中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僅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以下,不再查調家庭年利息及家庭不動產價值.
-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申請。低收入戶已優先並免費進住校舍,若非學校提供床位不足,或因個人因素住校外者,不得提出申請。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宿住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 (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上傳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
3.每一頁的租賃契約(注意:多人承租同一住宅,需分別簽訂合約。學生如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簽約並檢附戶籍謄本)。
4.三個月內之父母及學生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已婚者附上自己及配偶謄本,家長若為外籍人士,需上傳新式的居留證。(18歲以上之中低收學生,免傳)
5.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謄本之[主要用途]需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 的字樣。),也可以用房屋稅單替代。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主要用途]為空白者,需上傳[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以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線上系統
校務行政入口—學務相關系統—獎學金系統學生端—獎學金公告—[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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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承辦人:黃小姐, 電 話:7749-1057 ,電子信箱: lichen@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