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租金補貼

申請日期

  • 上學期:10月1日至10月20日
  • 下學期:3月1日至3月20日

申請資格 (依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Q&A]-[申請資格篇]及[申請文件篇]之規定)

  •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實際於校外住宿者。
  •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申請。低收入戶已優先並免費進住校舍,若非學校提供床位不足,或因個人因素住校外者,不得提出申請。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宿住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 (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上傳文件

1.申請表

2.上一個學期的成績單(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及中低收入學生,免傳)

3.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

4.每一頁的租賃契約(注意:多人承租同一住宅,需分別簽訂合約。學生如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簽約並檢附戶籍謄本)。

5.三個月內之父母及學生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已婚者附上自己及配偶謄本,家長若為外籍人士,需上傳新式的居留證。(18歲以上之中低收學生,免傳)

6.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謄本之[主要用途]需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 的字樣。)

7.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主要用途]為空白者,需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以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公告事項

1. 如成功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校外租金補貼,可通知房東向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2. 公益出租人得享有各項稅賦優惠。詳細可參考內政部公益出租人專區說明: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

租屋地所在縣市區域及每月補貼金額表

線上系統

校務行政入口—學務相關系統—獎學金系統學生端—獎學金公告—[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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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承辦人:黃小姐, 電 話:7749-1057 ,電子信箱: lichen@ntnu.edu.tw